北京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研究中心资助信息领域国际学术会议实施办法

经2011-2012学年度国家实验室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经2018-2019学年度国家研究中心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信息领域科学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促进我国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北京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国家研究中心对其范畴内的教师组织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予以资助。为确保所资助的学术会议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条 申请资格

(一)申请者为国家研究中心固定人员,有能力、有条件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且国家研究中心为会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之一。

(二)会议原则上属于清华大学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信息学科目录之内;会议规模100人以上;参会人员来自6个或6个以上国家(不含港澳台地区)。

(三)会议在国内举办,会议主题符合国家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批准文件。

(二)国际学术会议总概算(包含收入及支出)。

(三)《北京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研究中心国际会议资助申请书》。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申请者应在会议最初通知发出至少一个月前向国家研究中心提出申请并送交有关申请材料。

国家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进行学术评审,根据会议的水平、规模等具体情况,结合信息领域的发展需要给出是否进行资助和资助额度建议。资助建议经国家研究中心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凡受国家研究中心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受资助者需在会议有关的各项通知、文件、出版物以及宣传材料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北京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研究中心资助”, 英文格式为:“Funded by Beijing National Research Center for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BNRist)”。

第六条会议结束后,受资助者应在30日内将会议工作总结及会议总决算报送国家研究中心,同时提交会议论文集1份。

第七条受国家研究中心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可开支范围:文献出版印刷费、差旅费、场地费、劳务费、其他会务费等,经费管理办法参照清华大学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劳务费占总资助额度比例不超过25%,不能给清华大学事业编制人员发放酬金;其他会务费占总资助额度比例不超过10%。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受资助者须在会议结束后30天之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通过国家研究中心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审批后,未按管理规定执行的,将不予报销相关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办法,参照《清华大学在境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清校发[2016]42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研究中心国际会议资助申请书-2019版

附件2.北京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研究中心国际会议资助基金工作总结-2019版

北京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研究中心

2019年1月9日